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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傅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拘留十四日、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3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罚款三百元并收缴赌资二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合伙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人力资源公司一楼、七楼及张某甲家自建房二楼多次召集黄某某、曹某乙、朱某某等人以“牛公”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某甲。期间,傅某某参与抽头,非法获利2000余某甲。

2018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傅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判决)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水果店三楼一房间内、**公墓边一处空地、**村水库边空地等处召集人员以“牛公”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8年5月1日晚,被告人傅某某伙同郑某某在金东区**宾馆**房间内召集十余人以“牛公”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傅某某伙同郑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傅某某、曹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黄某某、曹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傅某某及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曹某甲、翁某某、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被告人傅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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