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学**区。2016年2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4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依兰县**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社区**小区**组。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2时许,依兰镇居民张某丙与吴某某(男,49岁)因成立**协会一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张某丙儿子被告人张某甲见状接过电话辱骂吴某某,在得知吴某某所在位置后,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车到依兰县**局南侧**香纸店门前找到吴某某,张某甲与李某甲等人使用拳脚将吴某某头面部、腰部打伤。后双方到依兰县**医院就医,张某甲在医院急诊室再次使用拳脚对吴某某头面部及胸腹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鼻部(鼻骨合并上颌骨)损伤属轻伤二级,伤后治疗贰个月医疗终结;腰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分别于 2019 年 1月8日、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住院病历等。
2、证人施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李某甲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依兰镇家中、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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