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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上23时许,张某乙(另案处理)和朋友沈某某在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7号酒吧”喝酒时,遇见沈某某的朋友顾某某等人,顾某某与张某乙因敬酒产生口角纠纷。遂后,张某乙将在“7号酒吧”被人辱骂的事情分别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赖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前往“7号酒吧”。尔后,张某甲、李某某与赖某某先后来到“7号酒吧”楼下。随后,张某乙喊顾某某到楼下讨要道理,被害人刘某某同顾某某一起来到楼下。在张某乙与顾某某交涉的过程中,赖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抓扯。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见赖某某被打,两人上前帮忙殴打刘某某,张某甲与刘某某发生打斗后扭打倒地。接着,刘某某与张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后,李某某与刘某某进而发生打斗后扭打在一起。在发生打斗过程中,刘某某的鼻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甲在归案后按照公安机关民警安排将被告人李某某约至荣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郝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霞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均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材料壹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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