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巷**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路**号,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巷**号,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街**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巷**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等人预谋在山西省太谷县盗掘古墓葬。2019年11月10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等人分乘两辆汽车,携带扎杆、铁锹、铁锤、手电、吊绳、编织袋等工具,在山西省太谷县**乡**村西侧盗掘古墓葬3座,盗走墓葬内铜带钩、玛瑙环,以及陶壶等器物(其中龙纹铜带钩1件、铜带钩1件、玛瑙环1件为三级文物)。
2019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甲车上查获帐篷、铁锥子、扎杆、铁锹、铁锤、手电等作案工具。从其住处起获疑似铜带钩4件、青铜钱币18件、玉环3件、陶罐2件、青铜尺1件、青铜残件2件、瓷碗1件、青花瓷盘1件。
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3座墓葬均为战国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战国时期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鉴定,涉案龙纹铜带钩1件、铜带钩1件、玛瑙环1件为三级文物,其余29件均为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三级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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