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遵化市**小区**楼。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办**居委会**街。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社区**路。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孙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为绑架本市人员张某乙以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通过网络联系先后纠集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遵化市,张某甲为杨某某、李某某安排了住处并以要账为名约定向张某乙家属索要赎金200万元,并准备了刀子、帽子、绳子、口罩及胶带等作案工具,张某甲带领杨某某、李某某到张某乙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公公丁某甲的**机械厂进行踩点。2019年12月27日前后杨某某因故回家,李某某又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又纠集周某某,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到遵化与李某某聚集,李某某向孙某某、周某某介绍了绑架对象的相关情况并在张某乙居住的**小区门口进行蹲守,为了准确确定张某乙行踪,张某甲从网上购买了GPS定位仪交给李某某三人。2020年1月3日下午,上述涉案人员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定位仪、刀具、遮阳帽、尼龙绳等物证;
2到案说明、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搜查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预备)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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