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赌博案于2019年7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赌博案并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张某乙(三人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武陟县**乡**村张某某的老院房屋内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近2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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