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职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自2019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层**,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以投资北京**汽车运动有限公司汽车表演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280.9万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号**幢**层**,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万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门票代理销售合同、银行对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乙、魏某某、马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张某丙、郭某某、刘某乙、巩某某、葛某某、翁某某、郝某某、白某某等82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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