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南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两人合伙在南丰县**乡**村**组养殖青蛙。2019年7月,为防止鸟类捕食青蛙,两人明知捕鸟网可能会捕获到鸟,仍共同在养殖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防鸟。2019年9月,养殖场因效益不佳倒闭,但其架设的捕鸟网却一直未拆除,导致案发时有8只野生鸟类被捕鸟网缠绕死亡。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的8只鸟类为:凤头蜂鹰1只、黄嘴角鸮3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嘴蓝鹊2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白额燕尾1只,被列入《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8只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赣亚司鉴字【2020】175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一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平
邓 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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