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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赌博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赌博被济南市槐荫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临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为赢得他人财物,多次互相联系,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夏津县金都花城小区住宅楼(由被告人张某甲临时租用)、夏津县汽车站附近的168宾馆等地,以“推牌九”、“斗地主”等形式聚众赌博。其中仅被告人李某甲输掉现金40余万元(含抵押汽车1辆),欠赌债1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因逃避赌债,于2013年7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24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上网追逃后,被告人张某乙于2013年8月24日在济南历下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晚在金郝庄镇振辉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及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2.辨认、指认笔录: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指认、辨认赌博现场、赌博工具的照片等;3.证人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分别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辉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号,电话:1572653****;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电话:1596386****;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电话:1531294****;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电话:1836357****;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电话:1385311****;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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