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乙、凌某某、王某甲、尤某某、张某乙(上述五人已判决)、张某丙等人以让**公司解决其职工身份待遇为由,对上级主管部门的信访诉求答复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不满,多次组织多人到临沭县**公司围堵公司大门,呼喊口号,阻碍公司上下班人员,冲击公司大门、办公调度大楼,将供电公司大门损坏,经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6699元,同时组织大量上访人员在公司办公室内聚集,拒不离开,并大声吵闹、肆意谩骂他人,严重扰乱供电公司办公秩序。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多起滋事行为。

一、张某甲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2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上访人员一起到临沭县**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内,张某甲带领上访人员呼喊“发出我们的怒吼,万众一心,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口号,扰乱办公秩序。

2、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司会议室内伙同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等人联系上访人员,组织策划信访人员分工安排。

3、2017年1月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头与多人强行冲闯公司大门和电力调度楼,致使供电公司大门、调度楼自动玻璃门损坏,损失价值共计6699元。

4、2017年1月3日晚上7时至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他50余名上访人员在公司大楼内聚集,拒不听从公司人员的劝离,并围堵公司领导莫某某。

5、2017年1月23日、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其他上访人员在公司的办公室和接待室聚集,拒不听从公司人员的劝离。

二、李某甲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月3日、4日、5日,李某乙、王某甲、尤某某等人多次围堵**公司大门,用石头马扎填塞电动大门轨道,致使公司电动大门、玻璃门被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6699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滋事。

2、2017年1月17日、1月18日、1月24日、2月7日、2月13日、2月15日、2月24日、2月27日,3月1日,3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等多人强行推拉**公司自动大门,聚集围堵,阻止公司人员、车辆出入,严重影响供电公司的办公秩序。其中3月1日、3月3日,在围堵大门过程中,李某甲指挥他人在**公司电动大门口上悬挂条幅,并为其他人员发放国旗。

3、2017年1月3日、1月23日、2月6日、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7日、2月21日、2月22日、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等多人进入临沭县**公司办公室二楼办公区、接待室,聚集吵嚷,拒不听从劝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4、2017年3月2日上午8点40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挥舞国旗列队进入临沭县公司电力调度室,跺脚行走,呼喊口号,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5、2017年2月28日14时34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冲进**公司五楼会议室,挥动国旗干扰公司人员收听收看会议,导致会议被迫中断。

6、2017年2月20日晚,供电公司领导莫某某、盛某某等人接访信访人员,对提出的信访诉求进行政策解释和答复时,遭到李某甲等人的指责谩骂,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

7、2017年3月3日上午9点,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司大门口对维护办公秩序的公司副总经理贾某某进行辱骂指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与他人结伙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