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日,曲阳县**村村民安某甲去世,其家坟墓在本村村南,但经安某甲亲友决定,在河洼村村委会与河北**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本村西南果园地内下葬安某甲。2018年2月4日上午,李某乙、张某乙、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五人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亲友组成送殡队伍,在主管丧事的李某乙的带领下到该地块下葬安某甲。当送殡队伍走到河洼村南桥头时,被河北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多名员工拦截。李某乙、安某丙、张某乙、安某丁、安某乙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对孙某某、庞某某、李某丙、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受伤。河北一帆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人被打跑,后李某乙、安某丙等人将安某甲埋葬在该地块内。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李某丙头部创口累计长达10.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吕某某前额部创口长达8.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丙头部创口累计长达8.3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庞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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