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室,2019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19年11月7日被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3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2019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3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包某某、张某乙因工程款一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张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乙联系,李某甲与张某乙电话中约定在阜城县**小区门口见面,张某甲到达现场后与张某乙包某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遂打电话催促李某甲赶来,李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张某甲三人殴打包某某。经阜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伤情等级为轻微伤;张某甲伤情等级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被害人包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证人温某某、秦某某、李某乙、张某丙、赵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5.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张某丁通话记录截图;
6.视听资料;
7.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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