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层**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甲采用建站推广的方式为赌博网站引流,在其聚名网账号内管理的590个域名中检出“1152066.com”、“6652077.com”、“1152088.com”、“7752066.com”四个赌博网站导航站和“ywydxs.com”、“rcdj.net”两个新闻网站(站内目录链接跳转至赌博网站)。至案发,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在明知张某甲系为境外赌博网站引流的情况下,仍受其雇佣,其中李某甲负责搭建上述赌博导航网站,在上述新闻网站内嵌入链接至赌博网站的目录;陈某某为张某甲管理聚名网内的域名,提升赌博引流网站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概率和排名。至案发,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家属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1万元和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通过建网站推广的方式为境外赌博网站引流并牟利的事实。
鉴定聘请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四个赌博网站导航网站和两个嵌入赌博网站链接的正规网站的情况。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万科城市**座**栋**号的住处,扣押了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
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陈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赌博网站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韧思
检察官金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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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司法鉴定意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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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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