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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期**幢**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7********,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小镇**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园**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期**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期**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飞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号**村,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街道办事处**商贸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大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园二期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5********,傣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老三、小三,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医院**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乙,绰号:老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医院**幢**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晏平,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七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颜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将上述案件并案进行处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4年5月28日23时左右至同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丙(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贺某某非法拘禁于**街道**酒店、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贺某某家中,并安排被告人颜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卢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何某某等人在****酒店、贺某某家中、贺某某家楼道上、楼下轮流负责看守数天。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某、朱某某以被害人张某丙介绍李某丁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3万元为由,向张某丙逼债,于2015年7月、10月将被害人张某丙非法拘禁于安宁市**小区**幢**号及昆钢朱某某家数天。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被害人贺某某于2014年2月向张某甲借款1万元(月息10%);于2014年2月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天息6%);2014年4月6日向李某丙(另案处理)借款1万元(月息10%)。后因利息过高,贺某某无力偿还,四处藏匿躲避追债。2014年5月28日23时左右至同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丙(另案处理)、张某甲、李某甲、颜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卢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何某某等人对贺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辱骂、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用脚踢、棒球棒对贺某某进行殴打,在暴力、软暴力胁迫下,贺某某被迫按照李某甲、张某甲的要求对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甲、张某甲的借条更改增额,被迫先后向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甲、张某甲三人共计支付7.7万元。被害人贺某某被敲诈勒索财物数额为4.7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某、朱某某以被害人张某丙介绍李某丁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3万元为由,向张某丙逼债,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张某丙及其母亲杨某某被迫向张某甲支付9.5万元。被害人张某丙被敲诈勒索财物数额为9.5万元。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因玩赌博游戏机,向被告人张某甲借高利贷2万元,张某甲以帮助刘某某上分的方式将2万元钱借给刘某某。刘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朱某某向刘某某逼债。2013年2月,张某甲、卢某某、朱某某至安宁市**花园**幢刘某某家楼下,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将其一辆蓝色名爵牌轿车(车牌号为:云A*****)开走,经评估,该车价值6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以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邓某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卢某某、颜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光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朱某某、卢某某羁押于昆明市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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