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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3人协助组织妇女卖淫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卫辉市**乡**村**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8年3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41997********,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8年3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8年3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开始李某丙(在逃)在开封市**路的按摩店和开封市**路**宾馆两处地点组织卖淫,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到店内上班并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李某丙到店内上班,并负责收银和结算出租车司机介绍卖淫的提成款,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李某甲到店内上班,并负责看守店内防盗门,给客人拿鞋。

2018年3月26日,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安全套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结案报告;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供述;5.证人张某乙等11人证言;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8年12月30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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