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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3人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6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家属院**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71********,汉族,小学毕业,住三门峡市陕县区**镇**区。1995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65********,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2001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201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提议,让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将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村一石槽偷回,用于自己养鱼,并带李某甲三人到石槽存放地踩点。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王某某三人驾驶面包车到黄村,将被害人李某乙存放在家门前的石槽盗走。次日,李某甲三人将石槽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石槽系民国时期的一般文物。案发后,被盗石槽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文物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李晓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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