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李某甲等3人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9日由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社区**街**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元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杨某某因赌博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未偿还。2016年11月22日19时、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带杨某某到蒙自索要欠款,李某甲又邀约了钱某某,之后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钱某某等人驾车带杨某某到蒙自,21时24分带杨某某入住蒙自市****大酒店**房间,张某甲向杨某某索要欠款,并交代钱某某等人在酒店看守杨某某,期间杨某某在酒店被钱某某等人看守3、4天后,杨某某趁机逃离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云南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另案处理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74****,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733****,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28****;

2、案卷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