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庄街道**村,住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室,农民,东营**有限公司原职工。因职务侵占嫌疑,2019年8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路**号,住广饶县**庄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广饶滨海新区**会,现借调至**示范区。因职务侵占嫌疑,2019年10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广饶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1、2014年6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来某某利用张某甲管理东营**有限公司供水管道的职务便利;2015年9月份至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管理东营**有限公司供水管道的职务便利,给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有限公司企业供水,将收取的水费据为己有,张某甲侵占东营**有限公司289494.43元,来某某侵占东营**有限公司106492元。
2、2016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管理东营**有限公司供水管道的职务便利,在该管道上私接用水管道给广饶县**专业合作社等八家企业供水,将实际收取的水费据为己有,同时截留广饶**有限公司付给东营**公司的部分水费,侵占东营**有限公司161442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任职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据、水费明细、转账凭证、银行卡流水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成某某、张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辨认笔录等。
(二)贪污罪
2012年7月份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来某某在广饶**会**局工作期间,利用管理辖区企业供水、负责收取水费的职务便利,将东营**工贸有限公司缴纳给广饶**会的水费1057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个人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水费明细、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卡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蔡某某、崔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来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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