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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杨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栋**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1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嘉峪关市**小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砂糖桔两筐。次日凌晨,二人又在嘉峪关市嘉文路口盗得被害人胡某某所有的开心果5.57KG、巴旦木11.62KG、核桃13.13KG、蜜枣5.93KG、绿葡萄干10.48KG、红香妃葡萄干6.93KG、无花果7.76KG、松子10.15KG、天山乌梅1袋。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07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嘉峪关市**小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住所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48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09374****;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539325****。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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