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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楼**号。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4日起,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苑**号楼**门**号家中,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乙人身自由超过四日。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解回西青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刘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刘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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