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2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现住武强县**宾馆。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存在债务关系,张某甲于2016年6月14日给任某某打了90万元的欠条,后将一辆奥迪A8轿车以40万元的价格抵给任某某。2016年9月份张某甲因民事官司,无法出面购买奔驰车,遂找到任某某,让任某某出面购买并出一部分资金,待其还不上任某某欠款的时候将奔驰车抵给任某某。张某甲通过被告人桑某某的农行卡给任某某转账48万元,任某某又筹资60万元在北京亚运村车市花108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奔驰车购买回当天晚上任某某就将该车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每月通过他人账户给任某某母亲郭某某的账户转两万元,连续转账三年共计72万元,用于偿还任某某支付的部分购车款和利息。2018年11月份左右张某甲让司机李某某将奔驰车给任某某,并不再支付后续的24万元。后张某甲想继续使用奔驰车,但任某某担心张某甲还不上欠款,便要求其先支付欠款,再给其奔驰车,为此二人关系闹僵。张某甲遂指使桑某某到武强县人民法院起诉任某某,虚构任某某欠桑某某48万元的事实,并对任某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张某甲联系保险公司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作保,2019年11月30日武强县人民法院驳回桑某某的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维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桑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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