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母某某,绰号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贵州省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现住兴义市**路**修理铺。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7年12月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以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母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到兴义市**办事处**安置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出租房楼下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车架号LK7DW106K150****)盗走。后母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王某甲。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梁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母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到兴义市**办事处**安置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楼下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张某某将该车盗窃后推骑到距离被害人赵某某住址约200米远的地方搭线,因该车不通电遂将该车丢弃。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3、2019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母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到兴义市**街道办**路**市场被害人李某某租房处一楼过道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黑色豪门雅艺牌两轮电动车(车型号为HM1800DT-3型,车辆识别代号为LAE2CZBN2J8H4****)盗走。后母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王某甲。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母某某、张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8760元,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5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母某某住处提取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从王某甲处扣押被害人被盗的两辆电动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母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母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磊
检察官助理李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张某某现押于贵州省兴义市看守所;王某甲现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兴义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28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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