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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沈某甲滥伐林木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购买**乡**村村民赵某某林地的杨树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指使被告人沈某甲(系张某甲雇工)在该林地(位于**乡**村*)内滥伐杨树58棵,立木蓄积33.16立方米。被告人沈某甲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受张某甲雇佣,实施滥伐林木行为。2018年4月,为逃避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为被告人沈宝峰购买车票,提供资金,介绍其前往外地打工。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在**乡**村的林地内滥伐杨树13棵,立木蓄积8.56立方米。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于某某、张某丙、赵某甲、赵某乙、沈某乙、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通榆县林业局鉴定报告;5、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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