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大庆**集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高层**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7日,本院以被告人兰某某、邵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兰某某、邵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TPS138.com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骗取财物。
云集品公司运作的TPS138购物平台,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跨境电商平台,但普通会员进入平台后,必须购买以250美元为整数倍的产品套装成为铜级或以上会员,才能正式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享受奖励。且该250美元套餐实际价值仅为商品价格的十分之一,该费用符合“入门费”特征。云集品公司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对会员做出规则引诱,要求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来晋升职务,不断提升自身等级,不断提高销售额和消费额,不断累积更多分红点,同步提升四项指标方可获得最大化利益。云集品公司按照推荐关系将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并以职务等级、会员等级的高低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具有明显的“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等特征。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兰某某、邵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先后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以建立微信聊天群发送云集品宣传资料、微信朋友圈发送链接、通知会员听课等方式,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不断扩大自己传销体系,用来提升等级(全球副总裁级别),从而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认定:
被告人张某甲会员ID:1380106354,注册时间:2015-06-16,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7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92990个,直推会员数有14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1,811.43美元,订单金额为2,651.43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160美元,订单金额为1,000美元,奖励金额汇总64,614.65美元,提现72,761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94,064.2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63,304.94美元。
被告人潘某某会员ID:1380108624,注册时间:2015-07-02,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40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379456个,直推会员数有33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3,151.73美元,订单金额为3,161.24美元,奖励金额汇总137,106.63美元,提现48,4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152,416.55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13,158美元。
被告人兰某某操纵王某甲的云集品账号,会员ID:1380114827,注册时间:2015-08-12,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9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303696个,直推会员数有15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3,437.74美元,订单金额为4,216.17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436.36美元,订单金额为1,186.36美元,奖励金额汇总133,122.87美元,提现11,900.59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50,550.13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156,057.24美元。
被告人邵某甲使用自己云集品账号并操纵高某某的云集品账号开展传销活动。会员ID:1380115699,注册时间:2015-08-18,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6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8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205488个,直推会员数有12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4,736.15美元,订单金额为5,504.16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483.92美元,订单金额为1,233.92美元,奖励金额汇总58,941.60美元,提现2,289.93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393.96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73,532美元。
被告人王某乙会员ID:1380164871,注册时间:2015-12-31,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8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6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203500个,直推会员数有18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5,686.45美元,订单金额为6,543.33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400美元,订单金额为1,250美元,奖励金额汇总84,805.10美元,提现2,452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5,038.38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79,549.13美元。
被告人刘某某会员ID:1380219071,注册时间:2016-07-26,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193883个,直推会员数有22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7,350.47美元,订单金额为7,987.34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2,606.71美元,订单金额为3,236.71美元,奖励金额汇总132,705.97美元,提现257,336.38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241,675.87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72,849.03美元。
经侦查,2019年3月20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大庆市东风新村眼科医院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将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抓获,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将被告人邵某甲抓获;同年3月21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同年3月22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26万元;
2.书证:大庆经侦支队云端线索审批单、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工作说明等;
3.证人张某乙、卲某乙、卢某某、崔某甲、黄某某、崔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兰某某、潘某某、邵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及同案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兰某某、邵某甲、王某乙、刘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让参加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员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地位及作用相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学财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潘某某、邵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10页;
3.涉案现金人民币26万元扣押在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4.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冻结刘某某涉案光大银行卡62266203********账户,冻结刘某某股票罗牛山证券代码0073S,20000股,中海达证券代码300177,6000股.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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