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楼**单元**室,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后于2017年12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市**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12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乡**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12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柳某某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冠云路东方丽景小区附近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手持棍子等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刘某某,并将刘某某所驾驶的白色长安越野车砸坏,后刘某某驾驶越野车在躲避张某某等四人砸车的行为时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汽车撞坏。经涿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三辆汽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为14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一张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柳某某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莉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柳某某均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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