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5********,汉族,初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22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3********,蒙古族,初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现住**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27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2600元的价格出售后,产生了通过倒卖他人微信账号从中获利的想法。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200余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127332.00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群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6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群从郭某某等五人手中收购7个微信账号,随后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推荐收购微信号的人。被告人张某甲共贩卖8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42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证、到案经过证、户籍信息、接收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提取笔录、随案移送清单;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 证人郭某某、骆某某等6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供述及辩解;
5.扣押笔录;
6.辨认笔录;
7.鉴定文书;
8.视听资料:微信交易截图、支付宝主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27332.0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42600.00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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