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安新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08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2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至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房间内,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牟利,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6人,起获赌资人民币3.64万元、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甲、付某某、秦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涉案地点检查情况、对涉案人员辨认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赌场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群
检察官助理刘然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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