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桐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现住桐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邓某某与姚某某共谋在桐梓县**街道**小区开设**赌场,以打“三丁拐”麻将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与其丈夫姚某某商量后,张某甲主要负责在赌场煮饭、端茶倒水等。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受姚某某邀约在赌场专门负责凑卒子,并抽取所凑赌桌抽成的15%,邓某某安排张某乙、张某丙、令某某在赌场抽头、记账、放高利贷和维持赌场秩序。该赌场非法获利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冷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和经营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燕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309673****。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878622****。
3.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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