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桐柏县**镇**居民小区**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茂侠,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0127191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委石桥中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6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鲁山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671014203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偃师市**乡**村。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茂侠、王某甲、方某某、赵某甲、韩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李某某(已判刑)等人至固始县陈集镇盗掘古墓葬,李某某又联系齐某某(已判刑)、高小雷(已判刑)、王亮亮(已判刑)至固始县陈集镇负责替张某甲盗掘陈集镇双碑村古堆寺文塘古墓望风。2012年12月4日21时许,李某某(已判刑)、齐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在望风时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从现场逃脱。被盗古墓葬为汉代文塘古墓,是固始县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豫东南一代汉墓葬制、墓俗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17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方某某王某甲、王茂侠、韩某某伙同沈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温某某(已判决)、赵某乙(已判决)等人至固始县陈集镇双碑村文塘村民组,对固始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塘古墓采用打洞等方式进行盗掘。经鉴定,该古墓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茂侠、王某甲、方某某、赵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茂侠、王某甲、方某某、赵某甲、韩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茂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国兵
检察员:张秀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茂侠、王某甲、方某某、赵某甲、韩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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