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村民赵某某家的民房建设工程,后组织人员施工。同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应吊装资格的吊车主即被告人王某某操作吊车,安排不具备指挥吊装作业资格、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即被告人张某乙在二楼顶层指挥吊车进行建筑灰料吊装作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在接受安排后违章违规冒险作业,后在吊装过程中,因吊起的料车没有上升到足够高度就转动吊臂,碰到正在垒墙的工人张某丙腰部致其摔落至一楼受伤死亡。经尸体检验,张某丙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在接受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等;
2.证人吴某某、张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辨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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