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198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10日间,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张某丙,2012年6月1日出生)。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沭阳县公安局贤官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新沂市城关小学学籍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乾梅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