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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仝某某有借贷、债务关系,且多次催要未还。2019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故城县郑口镇**小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仝某某和同住人张某乙找到后,将仝某某、张某乙控制在其家中,逼其还钱,并通知赵某某和刘某某已找到仝某某,王某某给赵某某发了位置,赵某某和刘某某到达后,张某甲和王某某并未给两人开门。因未能进屋,赵某某、刘某某把食物放到门外,为张某甲和王某某送饭提供食物。期间张某甲使用折叠刀将仝某某划伤,逼其还钱,张某甲和王某某限制仝某某和张某乙人身自由26小时左右。2019年8月14日19时51分仝某某报警后被故城县公安局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刀、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仝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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