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在长葛市**镇**村东边北地的山口处以车辆压坏道路或庄稼为由,强行拦截车辆索要财物,货车司机交付现金或者财物后放其通行。其中,张某甲约二十个晚上参与强索财物,得款2000元;王某甲约十八个晚上参与强索财物,得款2300元。郭某某约十五个晚上参与强索财物,得款1200元。张某乙约六个晚上参与强索财物,得款1200元。现四人所得赃款均已退还。
2、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新有(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镇**村东边北地的山路半山腰处以车辆压坏道路或庄稼为由,强行拦截车辆索要财物,货车司机交付现金或者财物后放其通行。其中,史某甲约二十余晚参与强索财物,得款1500元。史某乙约二十余晚参与强索财物,得款2000元。现二人所得赃款均已退还。
2、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史某丙在长葛市**镇**村东边北地的山路的山顶及半山腰处多次以车辆压坏道路为由,强行拦截车辆索要财物,货车司机交付现金或者财物后放其通行,共得款2000元。现所得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等人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史某丙、王某甲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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