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检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业局**楼**栋**(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200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窝藏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30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同年10月29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
2019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友被害人王某乙(男,殁年55岁)在穆棱市穆棱镇吃早餐饮酒后返回王某乙位于穆棱市穆棱镇**委家中。10时许,二人在吃饭饮酒时发生言语争执,王某乙自厨房处拿出斧子一把砸桌角欲震慑张某甲,张某甲抢下斧子也砸桌角,王某乙欲拿筷子扎张某甲未果,张某甲持从王某乙处抢下的斧子击打王某乙头面部,王某乙倒地,张某甲将其抱上炕,因王某乙辱骂张某甲,张某甲又持斧子击打王某乙头面部,用王某乙腰带抽打王某乙身体,而后张某甲离开王某乙家去打水。18时许,张某甲返回王某乙家,因听到王某乙辱骂,又持斧子、腰带、用脚击打王某乙,尔后张某甲清理现场血迹逃离现场,王某乙次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在伴有肺、肾结核、脂肪肝、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基础上,在酒精作用,抑制中枢神经使对休克及失血的抵抗力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因头面部开放外伤、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
2. 书证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3. 证人王某丙、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省公安厅检验报告、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书、穆棱市公安局鉴定书;
6. 穆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窝藏犯罪
2019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离开王某乙家后,逃至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耕地内的简易住房处,张某甲告知王某甲将他人打坏,王某甲明知张某甲涉嫌犯罪仍让其在自己住处居住。2019年5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住处将张某甲和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张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穆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红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诉讼卷宗3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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