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庭**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110228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庭**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身份证号码530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受雇佣于迟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的公司,并担任总监一职。同年9月份开始,该公司建立“MT4”(全称Mate Trader4)虚拟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用经过包装的虚拟微信号添加好友,并以女性口吻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后公司通过修改后台数据,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以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7月,张某甲注册成立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并带领曾在北京的部分员工到福建省厦门市继续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直至2020年4月份。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张某甲每月获取固定底薪及该平台盈亏总额10%的提成;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该提成计算方法变更为公司净利润的40%,后调整为35%。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受雇佣在张某甲等人的犯罪集团担任副总监或总监助理,协助张某甲管理公司,并获取每月固定底薪及全体员工骗取被害人投资亏损总额3%提成。
在上述期间内,张某甲及王某甲协助管理的员工骗取2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545.5万余元(以下相同币种),非法获利分别共计740.2万余元、203.1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受雇佣在张某甲等人的犯罪集团担任经理(组长),负责本组业务管理,并获取每月固定底薪及组员骗取被害人投资亏损总额11%提成。其间,李某甲及其组员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39.8万余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甲由经理提拔为总监助理,与王某甲一起协助张某甲管理公司,负责给员工发放微信包装资料、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等,并获得相同报酬。同时,对于其直接开发客户,还可获得客户亏损额30%的提成。其间,公司员工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748.7万余元。
在上述时间段内,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3988.6万余元,非法获利208.8万余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号楼**室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该处扣押了涉案的手机、电脑、U盘,以及现金13.383万元等。张某甲现已退出违法所得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U盘、硬盘、银行卡等;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 明细清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笔记本、电话号码单、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照片、病历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暂扣款票据、户籍信息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蓝某甲、范某某、殷某某、彭某某、谭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唐某某、郭某某、张某乙、王某丙、许某甲、申某某、程某某、李某丙、郑某某、戴某某、顾某某、李某丁、许某乙、张某辛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戊、张某丙、蓝某乙、张某己、王某丁、靳某某、蔡某某、刘某甲、崔某某、张某庚、杨某某、李某己、何某某、刘某乙娇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报告、电脑报告、陈某某U盘提取数据、移动硬盘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甲、王某甲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545万余元,李某甲骗得他人财物共计3988万余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随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各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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