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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甲等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41979********,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号。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3********,汉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美兰监狱服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3********,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现在三江监狱服刑。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已判刑)的授意,以本人名义在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海南日报社附近,向海南**自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刘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琼AO****的黑色奥迪A6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天。张某甲和王某甲拿到车后,直接将车开到广东湛江,将该车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某,并签订转让协议。经鉴定,被骗琼AO****奥迪牌A6汽车价值人民币201897元。破案后,该车已退还车主张小东。

  二、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根据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已判刑)的授意,以本人名义在三亚市美丽新海岸小区附近,向三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马某甲租赁一辆车牌号琼AV****的黑色宝马520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四天。张某甲、王某甲和杨某某拿到车后,当日将车从三亚开回海口,后该车被开到广东省肇庆市以人民币16.5万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和王某乙。经鉴定,被骗的琼AV****的黑色宝马520汽车价值人民币388978元。破案后,该车已退还车主方某某。

三、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根据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已判刑)的授意,以本人名义在三亚市美丽新海岸小区附近,向三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吉AD****的黑色奥迪A6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四天。张某甲、王某甲和杨某某拿到车后,当日将车从三亚开回海口,张某甲从码头坐大巴离开海南,车辆交给他人处理。经鉴定,被骗的吉AD****奥迪A6汽车价值人民币2138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汽车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抵债协议、出所人员信息、乘车记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马某乙、马某甲、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方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47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诈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健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王某甲现在美兰监狱服刑;杨某某现在三江监狱服刑。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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