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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号,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我院批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楼**单元**楼**,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我院批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专科毕业,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巷**楼**单元**楼**,住原籍,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我院批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己并无资金的情况下多次拆借王某甲的钱款转借给在魏寨信用社的谢某甲(已起诉)“倒桥”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同谢某甲发生交易200余次,与借款人谢某甲签订十余份留空白合同或协议,其中借款时间、利益、出借人等都是空白,只有借款人谢某甲在上签字,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就开始完善借款合同,然后使用该合同找本人讨要借款。2017年下半年,谢某甲无力偿还欠债,被告人张某甲又介绍谢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实际借贷,自己作为担保人收取转借利息费,让谢某甲签署4张借款合同,2018年3月下旬,谢某甲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从被告人王某乙处借贷35万元用以偿还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的欠债,2018年5月中旬,谢某甲无力偿还债务便跑到杭州躲债。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发现谢某甲失联,便找到谢某甲位于信合小区谢某甲父母的住房里找谢某甲讨债,迫使谢某甲父母谢某乙、李某某第二天到杭州接回谢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从机场接回躲债的谢某甲回到其父母居住的信合小区住宅,采取纠集多人、死缠硬磨、威胁要到谢某甲单位要账等手段,期间谢某甲父母因不堪忍受长期多人的吵闹、谩骂、围堵,便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报警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实地了解,认为该案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便要求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债务纠纷,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置若罔闻,不管不顾,仍向被害人谢某乙、李某某讨债长达20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谢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未经被害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U盘一个,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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