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奎垦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滩**团**连**号,住**市**里**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火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连**号,住**市**园**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何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团**园**栋**号,住**市**里**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20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里**号,住第七师**团**里**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苑小区**栋**室,住**市**小区**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何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向被害人邴某某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田某某纠集何某甲、杨某某、王某某三人,将邴某某带至张某甲在**区**宾馆(原**主题宾馆)**号房间,由田某某、何某甲等人替张某甲向邴某某逼要欠款,期间,田某某、何某甲对邴某某实施殴打。后田某某四人又将邴某某带至何某甲**区**园**幢**号家中,继续控制邴某某人身自由并向邴某某要钱。次日凌晨,邴某某迫于压力提出回**镇农场家中筹钱,田某某经请示张某甲同意后,遂安排何某甲、杨某某带邴某某回**镇农场筹钱,杨某某驾驶邴某某的面包车与何某甲一起将邴某某带回**家中,当日上午邴某某又被带回至**园何某甲家中继续控制,张某甲到此房间胁迫邴某某还钱。直到当日下午,因中间人罗某某向张某甲说情,张某甲才指使田某某等人将邴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交函、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罗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田某某、何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何某甲、杨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 察 员:杨建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团**里**栋**号,电话199902****;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市**小区**幢**号,电话15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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