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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申某甲非法行医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申某甲,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 1955********,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住本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11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 1952********,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住本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长期在开封市周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对外宣称能医治疑难杂症、会看邪病,2014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为被害人师某某治疗邪病,致使被害人师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陈某甲、姚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姚某乙、杜某某、李某戊、王某甲、申某乙、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宋某某、陈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己、陈某丙、李某庚、鲍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王某丁、冯某某、李某辛、谭某某、胡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病理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英杰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甲、张某甲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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