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栋**单元**室,古丈县****合作社工作人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古丈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古丈县**厂房,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古丈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为解决二人共同培育的黄金茶苗滞销的问题,便商议在古丈县默戎镇夯娄村寻地用于种植留圃的茶苗,并相中该村5组“排生”地块。为便于顺利推进种茶,二人以5000元/月聘请了该村村委会主任张某乙负责与种茶地方的农户协调、现场管工和茶苗定植。
2020年2月14日,张某乙召集夯娄村5组二十多户农户到该村村部协商租地,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说明了开发意向,提出先开发“排生”范围内的抛荒田地。部分村民要求张某甲和石某某将退耕还林的板栗地一并开发,二人承诺待办得林木采伐证后进行开发。当天张某甲、石某某和村民商定抛荒田地的出租价格,在场的农户在张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租地协议书上签字。2020年2月16日,张某甲催促张某乙雇请工人在抛荒田地上开工整地。同时为在“排生”退耕还林地实施茶叶开发,2020年2月28日,张某甲的姐夫龙某某受委托以夯娄村名义向古丈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准备开发“白叶一号”700多亩要求采伐板栗树的申请报告,并在当天与该局林政人员一起,对与“排生”相邻、处于夯娄村部下方的该村二组地界进行了现场勘验,未获得可以在报告规划范围内采伐林木进行茶叶开发的许可。次日张某乙向石某某请示是否可以在“排生”砍树施工时,石某某告知张某乙,张某甲讲已经和县自然资源局协商好了,可以雇请工人砍树。张某甲联系了1台挖掘机进入现场清理伐倒的树木和挖掘整地,又购买了2台油锯让销售人员送到牛角山茶厂,而后由石某某送到现场用于采伐树木,石某某还根据施工需要到开发现场配送施工所需工具和物资。在采伐过程中,张某甲安排张某乙负责现场工人和挖机管理,要求工人使用油锯和刀具先将开发范围内的林木伐倒,伐倒的杉木按照一定的规格加工成木材抬到公路。板栗树伐倒后就近归堆腾地,期间还协商好“排生”万岩村的一块插花杉木林地并实施了采伐,至2020年3月24日案发,“排生”五组范围内林地的板栗树、马尾松和杉木已经全部砍伐。砍伐的林木公路边堆放一部分,夯娄村老公班堆放一部分,一部分板栗树被焚烧,一部分马尾松运送到牛角山农家乐。2020年3月25日古丈县公安局从石某某处扣押马尾松原木163节、杉条木66根、杉原木676节。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被古丈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进行了补植复绿。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126.9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湘西自治州林业勘测设计院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26.91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石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甲、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被取保候审后,积极主动进行了补植复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甲、石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泽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已取保候审,现住古丈县**镇**栋**单元**室。电话1807431****;被告人石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住古丈县**村**房。电话159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古丈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木材拍卖款8250元,已汇缴入古丈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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