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张老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你10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小名小波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2********,白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5********,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周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小名小平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吴老六,绰号某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老满),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何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丁(绰号周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9********,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小名小贵宝),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己(小名周艳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2********,白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张某戊),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6********,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周某甲、陈某甲、周某乙、郭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杨某甲、甘某某、周某丁、李某丙、罗某甲、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与周亚红(另案)在织金县牛场镇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丙、甘某某、陈某甲等人在赌场上负责杀赔和放哨,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运输赌博工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登记前来参与赌博的车辆,后因公安机关查得严,赌场停止赌博活动。同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陈某丙与吉学武(另案)在织金县猫场镇开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甘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等人在赌场负责杀赔,同时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负责运输赌博工具及摆放赌博工具,被告人李某丙等人在赌场上负责中转赌客,被告人周某乙、何某甲、何某乙负责在赌场外围放哨,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登记车辆。同年9月,该赌场因经营不善,被告人程某某与吉学武以入股形式将赌场转让给被告人张某甲与周亚红经营管理,二人组织被告人程某某、陈某丙、周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甲、甘某某、罗某甲、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周某乙、李某甲、何某乙、何某甲、周某丁、李某丙、陈某甲与王邦志(另案)、吉学武等人在织金县猫场镇、牛场镇、实兴乡等辖区开设流动赌场,辖区内部分老百姓投资金入股,周亚红、张某甲等人入空股,所赢资金除去管理费后按股份分红。赌场经营期间,参赌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200人左右,并且由周亚红、张某甲、吉学武、程某某、周某甲、陈某丙、郭某某负责在赌场上当庄,周某乙负责安排放哨人员、场地管理以及选择流动赌场地点,李某乙负责运输赌博工具并伙同罗某甲摆放赌博工具,吴某某负责登记参赌车辆以及运输赌客的车辆,甘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周某己在赌场上负责杀赔、张某乙、王邦志、何某甲、何某乙负责放哨,周某丁、李某丙、张某丁负责中转赌客,李某丙夫妇负责在赌场上做饭,李某甲负责在赌场提供参赌资金并同李某乙报骰子点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甘某某、吴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程某某、李某丙于同年10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乙于同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于同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甲于同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己于同年10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丁于同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股金登记表、刑事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3.证人罗某丙、谢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陈某丙、周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甲、甘某某、罗某甲、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周某乙、李某甲、何某乙、何某甲、周某丁、李某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陈某丙、周某甲、郭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甲、甘某某、罗某甲、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周某乙、李某甲、何某乙、何某甲、周某丁、李某丙、陈某甲等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张某甲等二十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甘某某、吴某某、杨某甲、李某丙、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郭某某、陈某丙、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周某丁、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强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郭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周某丁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李某乙、吴某某、杨某甲、甘某某、罗某甲、张某乙、周某己、张某丁、李某甲、李某丙、陈某甲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及光碟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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