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罗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共谋后到遵义市播州区**镇**区遵义**股份公司**厂(以下简称**厂)废铁堆放处,将**厂堆放在该处的1030斤废铁盗。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1030斤废铁价值1030元。

2、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共谋后到**厂废铁堆放处,将**厂堆放在该处的1738斤废铁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1738斤废铁价值1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检察官助理 申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1911776****)、罗某某(1359520****)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