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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罗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1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1110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居委会**号楼**单元**室,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401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油田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2072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7708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滨州市**医院**内科护士吴某某与胡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胡某某的丈夫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后到滨州市**医院殴打吴某某,后吴某某丈夫被告人罗某某得知张某甲殴打吴某某一事。同年7月16日上午,张某甲与罗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相约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大厦见面。后被告人张某甲准备木棍,并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及隋某某(已死亡)、杰杰(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罗某某准备砍刀、木棍并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纠集杨某某(已死亡)等人。同日下午,双方在**大厦门口的公共道路上持砍刀、木棍互相殴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试听资料;3、辨认笔录;4、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住滨城区**办事处**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6304****;被告人罗某某住滨城区**办事处**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430****;被告人张某乙住滨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0543****;被告人刘某某住滨城区**办事处**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5439****。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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