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7月16日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赤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同月1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威宁,次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8月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路**煤矿**栋**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路**煤矿**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6月27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抓获,次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7月1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7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同月11日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于同年同月18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回威宁自治县,于次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8月2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附**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7月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大和中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回威宁自治县,同年同月3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同月17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7月21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同月23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回威宁自治县,同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8月6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大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大道。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6月24日塔里木公安局民警抓获,于同月26日临时羁押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看守所,7月9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回威宁自治县,同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同月2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号,住黔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8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抓获,同年同月5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同月17日经我院批准,同年同月19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9月1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6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收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同月30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回威宁自治县,次日送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指定隔离医院(金钟医院)隔离14日,于同年7月1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秦某某、姚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被告人胡某某、张某乙、黄某某、龙某某、范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秦某某等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贵州省遵义市、威宁县、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和U盾等公司注册资料后,分别以每套公司资料4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或按月支付固定工资方式出售给张某甲,由张某甲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另查明:①被告人胡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22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48家。②被告人张某乙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1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20家。③被告人范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26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45家。④被告人秦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8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36家。⑤被告人姚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8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15家。⑥被告人黄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4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19家。⑦被告人龙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2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19家。⑧被告人唐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10家,以公司股东身份伙同他人注册公司25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调取公司注册档案资料;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秦某某、姚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秦某某、姚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检察官助理:谢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关爱医院)、张某乙、范某某、秦某某(关爱医院)、姚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龙某某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十八册、光盘十一张、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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