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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胡某某等10人诈骗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11241990********,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路**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8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921199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乡**村**组**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831995********,黑龙江省尚志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乡**村**组**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1821992********,黑龙江省双鸭市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路**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1841998********,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无前科。2018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女,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10261994********,黑龙江省密山市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社区**区**委**组**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无前科。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1841994********,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无前科。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231199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二线,无前科。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屯。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管,无前科。2018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3261995********,黑龙江省青冈县人,住黑龙江省馁化市青岗县**乡**村**屯。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无前科。2018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301841998********,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服,无前科。2018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自治旗**镇**村**组**号。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无前科。2018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6211992********,黑龙江省肇州县人,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街**委**组**号**单元**室。捕前系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后勤,无前科。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翟某某、姜某某、夏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甲、车某某、张某乙和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车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孙某乙、董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借助于虚假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一、诈骗犯罪集团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职责分工

2017年,李某某在哈尔滨注册成立总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设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一分公司、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二分公司、哈尔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六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由李某某负总责,各分公司内设经理、主管、客服、“二线”及人事后勤,各分公司租用商住楼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独立办公,长期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公司经理负责各分公司运营、内部员工管理、诈骗资金管理、诈骗平台维护、客户微信交流群的建立与维护、发放管理诈骗所用微信号及员工业绩考核和工资核定工作;分公司主管负责客服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以及针对投资数额较大的客户制定诱骗策略并积极参与实施诈骗;客服负责诱骗客户人员下载投资平台并进行投资充值,并按照话术引诱客户与其他员工扮演的“大神”、“老师”、“操盘手”等在微信交流群内交流,诱骗客户持续投资共同实施诈骗;“二线”又称操盘手或刷手,负责对客户谎称掌握平台内幕,或可通过黑客技术操纵平台帮客户盈利赚钱,设套索要客户平台账号密码后诱骗客户继续或加倍投资;人事后勤负责公司员工招聘、新入职员工培训、考勤、业绩汇总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系二分公司主管,翟某某、姜某某系六分公司主管,夏某某系一分公司主管;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系二分公司客服,何某某、车某某系六分公司客服,张某乙系一分公司客服;被告人吴某某系二分公司二线;被告人刘某某系二分公司人事后勤。

二、诈骗犯罪集团作案手段及犯罪流程

该诈骗集团购买到投资平台的使用权后,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投资广告信息,广告中嵌入公司用美女头像伪装的客服人员微信二维码,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主动添加客服人员微信后,客服以投资顾问的身份用事先准备的话术、剧本骗取客户信任,引导客户注册投资交易平台,诱骗客户向平台充值投资,并将客户拉入公司内部组建的微信客户交流群。为进一步提升客户信心,诱骗客户持续投资进而达到诈骗其资金的目的,公司规定分公司经理、主管、客服、“二线”人员定时轮班在微信客户交流群“喊单”,即公司人员用其他微信号以客户身份在微信客户交流群内随意喊买涨买跌,发布利用模拟投资平台制作的盈利截图,既积极向拉入群内的客户(受害人)鼓吹投资平台可盈利赢钱,又相互配合、相互吹捧以营造赚钱发财的氛围,并声称其盈利是跟随群内投资“大神”操作所得,以此吹捧由公司内部员工冒充客户身份扮演的“大神”,引诱客户跟随“大神”向平台内继续充值、反复操作、叠加投资直至再次亏空。待客户发现亏空联系客服时,客服便以可帮其挽回损失为由向客户推荐由公司内部员工冒充的“老师”,客户跟随“老师”再次投入资金再次亏空后,客服又利用客户试图翻本盈利的心理向客户推荐由公司内部员工扮演的“操盘手”,客户私加“操盘手”微信后,“操盘手”声称有黑客技术,可操控投资平台的涨幅帮其挽回损失,诱骗客户继续投资或加大投资额度,骗取客户信任后,“操盘手”向客户索要平台登陆账号和密码,“操盘手”用客户账号登陆平台并多次操作直至客户所投本金全部亏空,让客户产生亏空系“操盘手”失误所致,与公司无关的错觉。如果客户持续盈利,分公司主管会接手继续诱骗客户投资,同时公司经理利用对用户提现申请报告不予审批的方式通过后台阻止客户提现,或者由客服以提现限额、限时及提现手续费等名义,诱劝客户继续操作,最终迫使客户继续投资直至客户所投资金全部亏空。

三、诈骗犯罪集团主要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该诈骗集团以注册的公司为幌子,大肆招募成员,组成了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金某某、孙某乙、董某某、邵某某等为管理层,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车某某、张某乙等为骨干、刘某某等为积极参与者的组织结构严密、犯罪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利用“**国际”、“**国际电商”、“**商城”等投资交易平台,以投资澳洲红酒、貔貅手链等虚假期货产品名义实施诈骗。至目前已查明:

1.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为主管,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甲为客服,被告人吴某某为二线,被告人刘某某为人事后勤的二分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山东省鹿邑县人庞某某现金267097元;山西省长子县人宣某某现金55000元;酒泉市肃州区人王某丙现金40966元;河南省博爱县人丹某某现金3387.12元,以上共计366450.12元。

2.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以被告人翟某某、姜某某为主管,被告人何某某、车某某为客服的六分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重庆市巴南区人孙某丙现金52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罗某某现金1200元;浙江省温州市人程某某现金100000元;山东省海阳市人任某某现金42986元,以上共计196186元。

3.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以被告人夏某某为主管,被告人张某乙为客服的一分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湖州市人沈某某现金57762元;重庆市垫江县人白某某现金57942.5元;深圳市龙岗区人莫某某现金13373.6元,以上共计129078.1元。

归案后,何某某退赔赃款21000元、孙某甲退赔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银行卡、电脑等物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据等书证;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车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车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与李某某、金某某、孙某乙、董某某、邵某某等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夏某某、何某某、车某某、张某乙属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小于李某某、金某某、董某某、孙某乙、邵某某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淑萍       

关玉亭       

代理检察员:王娇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孙某甲、夏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胡某某、崔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翟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馁化市青岗县**乡**村**屯,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街**委**组**号。

2.案件材料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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