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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胡某甲、孟某某非法拘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8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郁浩(另案处理)为了与被害人张某丁解决双方之前工程纠纷及张某丁殴打郁浩手下保安一事,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丁带至其公司。同日10时许,张某甲又指使被告人胡某甲、孟某某前往本市高新区高新路丰田4S店门口,采取捆绑、蒙面的方式强行将张某丁带至郁浩位于丈八北路西熙国际工地一楼的办公室内,后郁浩、张某甲对张某丁进行殴打。同日12时许,张某甲等人将张某丁带至丈八派出所欲解决纠纷。破案后,被害人张某丁对张某甲、胡某甲、孟某某取得谅解。2019年8月29日,孟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日,胡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2019年11月9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协议书等;

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3、证人张某戊、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孟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胡某甲、孟某某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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