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范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与**镇**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博罗县**镇**村**(**山)的机修车间用于经营**厂,合同约定四至范围,另约定大车间南大门至两边围墙内由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泥路作为公用。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甲夫妻伙同其儿子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为达到将**厂赶走的目的,以**厂运货车压坏了张某甲管理的道路为由,先后采用堆泥土到厂门口、开车横停厂门口、开摩托车堵货车、在厂门口种植树苗、吵闹阻拦货车司机出入货等方式,不让**厂货车出入,致使**厂停运多日不能正常经营,并且因不能按时交付货物违约,赔偿违约金共人民币228000元。
具体实施的破坏经营行为如下:
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铲车将泥土堆积在**厂门口,即货车出货的道路上,并纠集被告人范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场阻拦货车出货,扬言不搬厂就封厂。
同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再次驾驶铲车将泥土堆放在场内出货的道路上。20时许,张某丙、张某乙分别开摩托车、铲车堵住仓库门口、司机张天明驾驶的拖挂车(粤L8****)车尾,范某甲声称如果货车敢倒车撞坏摩托车就要赔钱。被害人**厂管理人骆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张某甲一家仍不让泥土铲走,后由**厂将泥土铲走。经派出所和村干部劝解,至23时许,张某甲一家才将铲车开走,但**厂的货车仍不能通行。
同年5月7日13时许,张某甲打电话告知**厂司机范某乙不要装货,并再次驾驶铲车将泥土堆放到**厂仓库出货的道路上,致使司机范某乙驾驶的拖挂车(粤LC****)从**厂装货后不敢出去。当晚,张某乙、张某丙、范某甲到场阻拦货车通行。
同年5月8日上午,范某甲在**厂后面泥地上堆积泥土并种植枇杷树树苗数十颗,致使运货司机不敢进出货物。
同年5月25日晚上,**厂司机曹某某驾驶的货车离开,张某乙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追到曹某某的货车前面,推到摩托车堵在货车前,不让货车离开。张某乙、张某丙、范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拦车发生争吵。曹某某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劝解后张某乙将摩托车开走。**厂另一司机马某某也想开货车离开的时候,被张某乙拿一块石头站在马路上逼停。马某某报警后,张某乙迅速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范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出于个人目的,多次围堵交通要道,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11月30日
附:
1.上列四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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