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乳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乳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91972********,回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0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0年8月30日被假释,2013年2月8日假释期满。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7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乙、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联系在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瘦肉精”6次,共计12公斤,张某甲通过现存及转账方式转入丁某某账户人民币105100元(以下金额均以人民币计)。后张某甲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物质,明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乙及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养殖肉食牛的养殖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将其在丁某某处购买的“瘦肉精”添加一定比例的滑石粉后贩卖给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供他们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2.2019年3月中旬和麦收前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瘦肉精”(当地人俗称“小料”)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物质,在张某甲的推销下,在张某甲处购买“瘦肉精”原粉2次,每次购买1斤,价格5000元。董某某将购买的2斤“瘦肉精”喂养家中的10头肉食牛。2019年9月17日,商河县公安局联合商河县畜牧局对董某某养殖的牛抽样检测后,董某某养殖的三头牛尿液检测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
3.2018年9月份、2018年年底、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乙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物质,在张某甲的推销下,在张某甲处购买“瘦肉精”3次。其中,第1次购买约50公斤(其中“瘦肉精”原粉约120g,滑石粉约50公斤),价格2000元;第2次购买约300克“瘦肉精”原粉,价格3000元;第3次购买200多克“瘦肉精”原粉,价格2000元。张某乙将购买的“瘦肉精”饲养家中的12头牛,2019年8月份将养殖的牛予以销售,后再次购进2头牛。2019年9月25日,商河县公安局联合商河县畜牧局对张某乙养殖的牛抽样检测,张某乙家的两头牛尿液检测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2019年12月5日,商河县公安局联合商河县畜牧局再次对张某乙家养殖的牛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盐酸克伦特罗仍呈阳性。经检验,张某乙家养殖牛使用的饲料和豆腐渣,均未检测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2019年9月10日,商河县公安局对张某甲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瘦肉精”256g,经青岛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瘦肉精”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为3.1*105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瘦肉精”(粉料)照片,电子称照片,包装袋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检测记录表、检测报告等;3.证人丁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张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李玲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七册共518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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