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董某某等诈骗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徐闻县******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赤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庞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底,张某丙(在逃)等人以电商公司的名义,相继招募、组织文某某、钟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及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庞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刘某甲等人,其中文某某、钟某某为业务总监,先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大厦、**大厦等地点,利用**商城、**商城等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向客户介绍购买宝石、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涨跌的投资模式,相互充当客户、指导老师等角色予以配合,吸引客户投资购买虚拟商品的涨跌,并采取人为控制虚拟商品涨跌的方式,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进而骗取客户钱财。

1. 2018年1月至5月,文某某、吴某乙采取上述方式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2.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按文某某安排,在吴某乙离开时与郭某某微信聊天。

2. 2018年8月底至9月底,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庞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刘某甲及文某某、钟某某等32人,在被告知所有人收益平均分配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客户钱财,收益共计人民币389548元。期间,宋某某被骗12100元、刘某乙被骗10000元、崔某某被骗12000元、景某某被骗15000元、温某某被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庞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刘某甲在他人组织、指使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等技术性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庞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刘某甲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董某某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