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营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道**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东营市东营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董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张某甲介绍,由韩某某与东营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联系处理废硫酸的业务。王某某在未查验韩某某等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韩某某经营的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每吨580元处置费为其处置废硫酸。此后由董某某从东营市**有限公司运出废硫酸161.46吨,贮存在垦利区胜坨镇胥某某的院子里,韩某某负责从东营市**有限公司结算处置费,韩某某、张某甲、董某某从中层层获利。2018年7月份,董某某和张某乙计划将涉案废硫酸注入郝某某院子内的废弃油井内时,被郝某某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涉案废硫酸腐蚀性PH值为1.53和1.47,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树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被告人韩某某现居住于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东营市广饶县**镇**村;被告人张某乙现居住于东营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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